根據就業許可法,為了在該州工作,所有非歐洲經濟區國民需要獲得司法部長的有效就業許可證或相關移民許可,允許他們在該州居住和工作而無需就業許可證. 歐洲經濟區由歐盟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組成。
2003 年至 2014 年就業許可法規定,雇主不得僱用非歐洲經濟區國民,除非獲得就業許可,但下列情況除外。
以下非歐洲經濟區國民不需要就業許可證:
(A) Van der Elst 案 歐洲法院於 1994 年 8 月 9 日對 Van der Elst 案(提供服務的自由)作出判決。臨時派遣到另一個成員國的國家,雇主無需為合同期內的非國民申請就業許可。
(B) 非歐洲經濟區國民因以下原因之一獲准留在該國:
- 允許作為配偶/民事伴侶或愛爾蘭/歐洲經濟區國民的受撫養人
- 允許繼續作為愛爾蘭公民的父母
-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暫時留在該國,一直在庇護程序中
- 獲得司法部的明確許可,可在該州繼續居住和受僱
- 允許作為註冊學生在該州工作,在學期期間可以工作 20 小時,在假期期間可以工作 40 小時
- 根據 1967 年《外交關係和豁免法》的條款獲准進入該州,並被分配到與政府簽訂工作家屬協議的國家的使團
- 瑞士國民:根據 2001 年歐洲共同體和瑞士聯邦法案的條款,該法案於 2002 年 6 月 1 日生效,這使得工人可以在瑞士和愛爾蘭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就業許可證。
五年或更長時間後的許可證持有者
如果您連續五年或更長時間持有有效的就業許可證,並且在此期間一直合法工作,您可能有資格從司法部申請 Stamp 4 移民身份,允許您在沒有需要就業許可證。如果您不滿足 Stamp 4 移民許可的資格標準,您將繼續需要持有就業許可才能在該州工作。
如果您在當前雇主處連續工作五年或更長時間,您可能有資格申請無限期的就業許可證。無限期就業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經濟移民政策股
2021年